6.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
6.3.1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城市快速路、主干路、行驶无轨电车和轨道交通的道路与铁路交叉,必须规划布设立体交叉。
2 其他道路与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20km/h的铁路交叉,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。
3 地形条件有利于布设立体交叉或不利于布设平面交叉时,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。
4 被铁路分割的中小城市,可选择部分干路规划布设立体交叉。
5 铁路调车作业对道路行驶车辆造成延误较严重时,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。
6.3.2 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共用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,可选用机动车道上跨铁路、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下穿铁路的立体交叉形式。
6.3.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,道路主线及其引道的规划线型标准应与道路路段标准一致。
6.3.4 道路上跨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上跨铁路的道路规划横断面应与道路路段规划横断面一致。人行道的宽度应根据人流量需要确定,每侧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.5m。
2)上跨铁路的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标准轨距铁路建筑界限》GB 146.2的有关规定。
2 跨越铁路的道路及其引道,规划平面线形应顺直。需布设弯道时,规划弯道半径应符合表6.3.4的规定。
表6.3.4 跨越铁路的道路及其引道规划弯道半径
规划弯道半径(m)
道路类别
快速道路
干路
推荐半径
2000
1000
最小半径
1000
600
6.3.5 道路下穿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下穿铁路的道路规划横断面应与道路路段一致。人行道的宽度应根据人流量需要确定,每侧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.5m。
2)规划隧(桥)洞断面必须减小分隔带宽度时,在隧(桥)洞断面与道路路段断面之间应规划过渡段。
3)下穿铁路的道路规划为机、非分隔断面时,可把隧(桥)洞规划成三孔断面,把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及人行道规划分设在不同标高的隧(桥)洞中,机动车道隧(桥)洞的净空应符合机动车通行的要求,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隧(桥)洞的净空可降低到符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要求(图6.3.5)。
图6.3.5 三孔式隧(桥)洞布设
2 规划隧(桥)洞平面布置时,应符合施工开槽及隧道边界与两侧建筑物安全距离的要求。
3 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规划下坡道的纵断面时,应使隧(桥)洞外缘洞顶到路面的高差符合规定净空及竖向视距的要求。
2)机动车道最低点的位置不应设在隧(桥)洞内,宜设在洞外引道上;采用泵站排水时,洞外引道机动车最低点位置与泵站位置宜在隧(桥)洞体同侧。最低点的控制标高宜规划高于雨水出水口和地下水高水位的标高。
3)隧(桥)洞下坡道起点前的引道段,应设一段上坡道,并应在道路两侧采取截水措施。
6.3.6 上跨或下穿铁路的道路与平行铁路的道路立体交叉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交叉口不宜布设在铁路立体交叉的引道上;当平行铁路的道路距铁路较远时,交叉口应规划在铁路立体交叉引道的缓坡段,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不宜大于1%,交叉口前后坡段的纵坡不宜大于2%;当平行铁路的道路距铁路较近且道路标高与铁路标高相近时,宜将道路立体交叉与铁路立体交叉合并规划。
2 新建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规划时,道路引道段两侧不得规划建筑物出入口;改建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规划中不能改变原有出入口时,应在道路引道旁规划辅路,出入口应设在辅路与道路引道标高相近处。